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今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
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委任契約性質與
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原告2人求為確認其
與被告間關於董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
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惟本件原告
2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依原告陳報客觀上利益尚
無從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各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
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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