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永安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原告與被告佑尚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56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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