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919號
TCDV,98,補,919,200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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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三浦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順興即金璟環保
  科技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607,850 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250 元(即相對人應負擔之督促程序費用)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50 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1 件,詳載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
     ,並就被告異議狀所述意旨表明原告之主張,並以繕
     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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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浦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