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043號
TPDV,106,司促,6043,2017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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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門合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美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五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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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合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