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允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邑產業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326號)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694,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17,3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8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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