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模具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024號
TCDV,98,補,1024,200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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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被   告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14,91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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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