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被 告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14,91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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