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前經本院於98年6月17日以98年度消債補字第427號裁定定 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 6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 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 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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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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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所得及收入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自98年4月至98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
│ 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
│ 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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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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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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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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