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臺中聖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臺中聖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臺中聖教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業經台中市政府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7冊、第40頁第1222號)。因 其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乃提請第1屆第15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云云。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臺中聖教會組 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 充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