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各神明會之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體敘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 出其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1項、第240條之3、第405條、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幼篤信佛教,曾至附表所示各 神明會參拜多年,並為其神明收為契子,參與會務,具備各 神明會之信徒資格,惟因附表所示各神明會之管理人或因老 邁凋零、或因遷居失聯,疏於管理會務,任由會產閒置或遭 他人占用,聲請人為協助各神明會整頓會務,爰聲請調解請 求相對人等應將其登記於如附表所示各神明會之信徒名冊中 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自承如附表所示各神明會之管理人或老邁凋零 ,或遷居失聯,故聲請人於聲請調解狀內所列各相對人現是 否仍擔任附表所示各神明會之管理人而有權代表各神明會同 意將聲請人列入信徒名冊,顯有疑義,且聲請人於調解聲請 狀中逕列各神明會之管理人個人為相對人,請求渠等應將聲 請人列入信徒名冊,而未將各神明會列為相對人,其所列相 對人是否適格,亦有疑義,是有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列各 神明會之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依調閱 資料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及其管理人住所之必要。次按內政 部於民國84年1月28日台內民字第8475776號函決議「寺廟信 徒資格之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寺廟信徒:⑴寺廟之開山 或創辦者。⑵出家並設籍居住寺廟滿1 年以上而無不良紀錄 ,或在該寺廟出家剃度,持有證明者。⑶依寺廟章程規定者 。⑷交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⑸對寺廟具有重大貢獻(人 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等)者。」。聲請人聲請
調解請求相對人等應將其登記於附表所示各神明會之信徒名 冊中,然並未提出其符合前述內政部函釋所定寺廟信徒資格 之相關證明文件,是本件法律關係之爭議情形尚有不明。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文件,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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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神明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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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觀音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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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寺廟黃安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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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金蘭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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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大觀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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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聖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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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娘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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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陰光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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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聖母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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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福德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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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福德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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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福德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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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興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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