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創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並具狀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1,586,500 元,應徵調 解聲請費2,000 元,聲請人並未繳納,應行補正。次查,本 件調解狀上記載相對人負責人為乙○○,惟經職權調閱相對 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並不相符,自有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必要。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費,並以書狀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地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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