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699號
TCDV,98,司拍,699,200907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9月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8月31日至124年8月30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勝紘
嗣債務人王勝紘於⑴89年9月13日⑵94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 款⑴1,300,000元⑵1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⑴109年9月13日⑵109年8月1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8年3 月20日 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57,808 元及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 貸款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