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675號
TCDV,98,司拍,675,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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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9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 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9月16日至127年9月16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乙○○○甲○○。 嗣債務人乙○○○於⑴87年9月24日⑵92年8月28日向聲請人 借款⑴1,000,000元⑵6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⑴99年9月24日⑵99年8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98年4 月20 日⑵98年3 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⑴624,132元⑵154,36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帳戶主 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 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 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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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