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547號
TCDV,98,司拍,547,200907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債務人韓瑛聰於民國96年1 月13日死亡,乙○○為其繼承人 ,其雖未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 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 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是本件聲請人列乙○○為相對人 ,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韓瑛聰以其所有如附 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 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7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6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6月30日至民國125年6 月2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韓瑛聰。
而債務人韓瑛聰於民國95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筆,借款 金額、借款起訖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詳如附表一所 示,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韓瑛聰自⑴97年12月12日⑵98年1月12日⑶98年3月12 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193,183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



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