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51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依聲請狀所附資產總額債權人
與債務人間並非借貸之法律關係)。
㈡釋明民國97年8月26 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㈢所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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