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516號
TCDV,98,司促,32516,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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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51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依聲請狀所附資產總額債權人
   與債務人間並非借貸之法律關係)。
  ㈡釋明民國97年8月26 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㈢所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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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