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家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若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狀未記載
正確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諘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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