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314號
債 權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對債務人甲○○、乙○○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
㈡釋明債務人甲○○及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
(因據送貨單、本票未具有負連帶給付之約定及共同簽發
、背書之情)
㈢若聲請人為向債務人二人各別請求給付,則應另補繳聲請
費新臺幣伍佰元,並更正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