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314號
TCDV,98,司促,32314,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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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314號
債 權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對債務人甲○○、乙○○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
  ㈡釋明債務人甲○○及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
   (因據送貨單、本票未具有負連帶給付之約定及共同簽發
   、背書之情)
  ㈢若聲請人為向債務人二人各別請求給付,則應另補繳聲請
   費新臺幣伍佰元,並更正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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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