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865號
債 權 人 乙○○即勝鑫開發企業社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
更正。
(二)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