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865號
TCDV,98,司促,31865,2009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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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865號
債 權 人 乙○○即勝鑫開發企業社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
     更正。
  (二)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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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