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264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具體明確之原因事實 (如:債務人申辦信用卡卡號、
何時起即欠繳納信用卡費、是否約定遲延利息或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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