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0677號
TCDV,98,司促,30677,2009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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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67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並提出其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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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