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0127號
TCDV,98,司促,30127,2009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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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12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丙 ○○皆住居於台北縣樹林市○○路○段351之12號,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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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