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769號
債 權 人 順天甲子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存證信函郵資新臺幣84元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社區規約等)。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