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769號
TCDV,98,司促,29769,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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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769號
債 權 人 順天甲子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存證信函郵資新臺幣84元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社區規約等)。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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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