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615號
TCDV,98,司促,29615,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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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615號
債 權 人 楊聯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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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聯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