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412號
TCDV,98,司促,29412,200907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41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為本件債務人,請說明
   據以請求之依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並釋明其依據為何。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於98年1月22日經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80150058號函命廢
   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並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1/1頁


參考資料
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