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41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為本件債務人,請說明
據以請求之依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並釋明其依據為何。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98年1月22日經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80150058號函命廢
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並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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