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166號
TCDV,98,司促,29166,200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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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
債 權 人 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 認債務人是否為甲○○,並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因 原因事實欄中陳述為四季餐飲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應釋明向 甲○○為請求之原因事實),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3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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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季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