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166號
TCDV,98,司促,29166,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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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
債 權 人 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是否為甲○○,並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因原因事實欄中陳述為四季餐飲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應釋明
  向甲○○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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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季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