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8637號
TCDV,98,司促,28637,2009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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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6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請求債務人以外國貨幣給付之原因事實 (因據提出證據
  之給付金額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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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