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6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請求債務人以外國貨幣給付之原因事實 (因據提出證據
之給付金額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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