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91號
反訴原告 凌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與反訴被告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0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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