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991號
TCDV,97,訴,1991,200907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91號
反訴原告  凌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與反訴被告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0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凌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