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142號
TCDV,96,建,142,2009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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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順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7,47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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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