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順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7,47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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