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9年度,50號
TCDM,99,聲判,50,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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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9年度上聲議字第1033號),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一、被告甲○○乙○○於臺中縣 清水分局明確陳述告訴人丙○○妨害自由,並提出妨害自由 之告訴,顯有誣告罪之故意:(一)原處分意旨略為:被告 甲○○係於98年12月7 日前往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 欲聲請民事家庭暴力保護令而製作筆錄,被告甲○○於該次 警詢筆錄中僅概略指稱聲請人控制其行動自由,並未具體指 述聲請人如何妨害其自由,核被告所為,尚與刑法誣告罪之 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云云(請參照原處分第8 頁第11行起至第 28行)。(二)惟查,被告甲○○於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偵查隊陳述「(問:你今日因何事到本所報案?)因我遭我 兒子丙○○及二媳婦楊瑩美將我所有公司及房屋所有權偽造 我的證件來過戶並控制我的行動自由,使我非常害怕我生命 身體再遭受傷害才向警方報案。」並指出「我有證人是我大 兒子乙○○看到我兒子丙○○如何妨害我自由」,且陳稱「 我要告我兒子丙○○及二媳婦楊瑩美2人偽造文書及妨害自 由之告訴」(聲證1)。而被告乙○○於臺中縣清水分局偵 查隊陳述「因我母親甲○○遭我弟弟丙○○家庭暴力我目睹 經過,才接受警方製作調查筆錄。」「於98年12月6日10時 許在梧棲鎮○○路○段466巷27號前我母親甲○○要出門時竟 遭我弟弟丙○○故意將電捲門放下欲不讓我母親離開」「剛 好我要過去接我母親時才目睹這一幕」。是被告甲○○及被 告乙○○確實已明確指出告訴人丙○○有妨害甲○○之自由 ,並清楚向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表示要提出妨害自由之告 訴。況且被告甲○○更以「乙○○之陳述」佐證其所述為真 ,而被告乙○○亦陳述告訴人丙○○係以拉下鐵門之方式妨 害甲○○之自由。是被告甲○○乙○○明確陳述告訴人丙 ○○有妨害甲○○之自由,更指出具體事實。詎料,原處分 對於上開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包括被告甲○○請 被告乙○○陳述、被告乙○○亦具體陳述)未為調查斟酌,



逕以被告甲○○於該次警詢中僅概略指稱聲請人控制其行動 自由為由,駁回告訴人再議之聲請,顯有認定事實與卷內資 料不符之違誤,違反應起訴而不起訴之法定原則。二、原處 分有未調查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之違誤:(一)按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 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 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上 字第702號刑事判例著有意旨可參。(二)原處分意指略為 :
被告甲○○固於99年3月9日經原檢察官傳喚到庭具結證稱: 「(問:98年12月6日有無到港南路2段現場拿東西?)有。 是我自己一人去拿東西,我有遇見丙○○的第二個兒子,‧ ‧後來丙○○聽到我跟孫子講話聲音,就叫我媽媽,我沒理 會就要拿東西往外走出去,我還沒有走到時,鐵門就放下, 我就壓低身體從鐵門下方離開,出去後就看到乙○○在工廠 內,遙控器那天我沒有拿過來」等語,惟被告甲○○於99年 3 月9日係因99年度偵字第2727號被告乙○○誣告案,經原 檢察官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並非甲○○主動對聲請人提出妨 害自由告訴(按原處分誤載為誣告)之告訴,無論其陳述內 容是否虛偽,因非出於主動申告,即與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 件不合(請參照原處分第8頁第11行起至第28行)云云。( 三)惟查,告訴人丙○○申告之犯罪事實為:被告甲○○乙○○於臺中縣清水分局捏造事實誣指告訴人丙○○有妨害 被告甲○○自由之犯行。至於被告甲○○99年3月9日於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27號中作證陳稱「(問: 98.1 2.6港南路2段現場你有無在場?)原本我住那裡,那 時我去拿東西,有遇見丙○○第二個兒子,而吵醒丙○○, 後來丙○○叫我,我沒理會,我要趕緊離開‧‧‧」云云, 因98年12月6日丙○○之次子謝豐陽在加拿大並未入境,甲 ○○根本無法與丙○○之二兒子對話,亦無法因吵醒丙○○ 而遭受丙○○以拉下鐵門之方式妨害自由。職是,上開陳述 當為甲○○為自圓其說之說法。被告甲○○為上開陳述時( 99年3 月9日)尚非被告身分,僅係依證人身分陳述98年12 月6日所發生之事實,依一般經驗法則,如其與乙○○並未 誣指告訴人丙○○妨害自由,被告甲○○不需再度謊稱「98 年12月6日有遇見丙○○的第二個兒子,而吵醒丙○○」。 是當日告訴人之子究竟有無在臺灣與被告甲○○乙○○是 否誣告具有相當關聯性。詎料,原處分對於上開不利於被告 甲○○乙○○之證據未予發回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續行調 查,逕以駁回告訴人再議之聲請,顯有調查未盡完備,違反



應起訴而不起訴之法定原則等語。
二、聲請人丙○○以被告甲○○乙○○涉犯誣告案件,於99年 1 月26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 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727號、第8951號為不起訴處分後 ,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於99年6月2日以99年度上聲議字第1033號駁回再議。三、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 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 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 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亦有明文。次按民 國91年1月17日三讀通過,同年2月8 日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2項之規定及日本 刑事訴訟法第262 條之規定,增訂「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度 」,告訴人於不服上級檢察署之駁回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 交付審判,其目的係為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之制衡,除貫徹 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 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 入審查,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 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從而,本條之適用, 一方面係強制告訴人先循檢察機關內部之監督機制救濟無效 果後,始由法院為之,另方面法院有最終審查權,亦促使檢 察機關內部省視其不起訴處分是否妥當。故交付審判之制度 雖賦予法院於告訴人交付審判之聲請裁定准否前,可依同法 第258條之3第3 項規定為「必要之調查」,然法院於審查交 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 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 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方符本條係 為制衡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立法意旨。否則,將與刑事訴訟 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 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134 條參照);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 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 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



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 經跨越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 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 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 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 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 回。
四、本件告訴意旨及補充告訴理由略以:⑴乙○○為告訴人丙○ ○之兄長,長年在中國大陸經商,兩人之父母親謝石、甲○ ○多年來均與告訴人丙○○同住,由告訴人丙○○侍奉、照 顧。乙○○因在外生意周轉所需,多次要求甲○○予以資助 ,甲○○便陸續將告訴人多年來寄託甲○○謝石之資金移 轉予乙○○。詎料,乙○○食髓知味竟趁謝石昏迷入住醫院 時,要求甲○○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再利用甲 ○○為監護人之身分從中牟利。果爾,98年2月12日謝石被 宣告禁治產後,短短1個月內謝石之資金就被提領或轉出新 臺幣(下同)580萬5,000元。告訴人丙○○為避免甲○○繼 續遭其利用,先後針對父母親名義之財產向臺中地方法院聲 請假扣押,以暫時阻止乙○○繼續將財產移到大陸。然此舉 動卻遭乙○○甲○○面前醜化,使甲○○誤解告訴人丙○ ○,進而搬出多年來與告訴人同住之臺中縣梧棲鎮○○路○ 段466巷27號住處。⑵乙○○為繼續利用甲○○提領謝石之 資金,破壞告訴人與甲○○之關係,竟基於使告訴人丙○○ 受刑事責任意圖,慫恿甲○○向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 隊報案提出妨害自由之告訴,表示告訴人丙○○於98年12月 6 日早上10時,為阻止甲○○離開臺中縣梧棲鎮○○路○段 466 巷27號住處,將鐵門放下不讓甲○○離開。甲○○為逃 出家門用力穿過鐵門縫隙,差點就被鐵門壓到云云。被告乙 ○○更虛構事實在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證稱其目睹 上開經過,以取信於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並為不實 之記載。⑶惟查,甲○○事發時(98年12月6日)前3日已逕 自離家,98年12月6日丙○○根本未與甲○○見面,甚至不 知甲○○曾經返家,完全無任何妨害甲○○自由之行為。經 告訴人丙○○調閱98年12月6日當日大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發現,甲○○約於10時12分進入住處,1個小時候方離開, 進入與離開時身旁沒有其他人。11時12分甲○○經過鐵捲門 ,直到甲○○身體完全離開門口,鐵捲門根本還未降至一半 ,亦無壓迫甲○○之身體之情形,且甲○○經過鐵捲門時亦 無倉皇逃離之情形,而是正常離開。因甲○○平日即持有鐵 捲門之遙控器出入自如,加上甲○○離開鐵捲門時如此從容



之情形,可見甲○○係自行將鐵捲門之開關按下再離開,完 全無乙○○甲○○所述任何妨礙自由之行為。詎料,乙○ ○竟基於使告訴人丙○○受刑事責任之意圖,自己或利用甲 ○○於98年12月7日於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故意捏 造上開事實,提出告訴人涉嫌妨害自由之告訴,實已致告訴 人丙○○精神及名譽受到嚴重之損害,並有礙國家司法之公 信力及正確性。⑷甲○○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 時固稱「98年12月6日當日回家拿東西,先遇見丙○○之二 兒子,與丙○○之二兒子對話後丙○○被吵醒,下來叫她媽 媽,她不理要離開卻遭丙○○阻止等等」。惟查,丙○○98 年12月6日當日確實未與甲○○見面,此由當日住處16個監 視器鏡頭均無丙○○之身影可稽。且甲○○稱其與丙○○之 二兒子對話而吵醒丙○○丙○○進而阻止她離開亦為不實 ,因當時丙○○之二兒子在加拿大並未回國,甲○○如何跟 丙○○之二兒子對話?可見,甲○○為袒護乙○○及使告訴 人丙○○受刑事責任之意圖,竟不惜於偵查庭作偽證,更可 見其所述均非事實。⑸另查,乙○○固稱當時在僑宏公司之 工廠;甲○○固稱其沒有將遙控器拉下云云。惟依監視器錄 影光碟可見:1、甲○○當時行走正常。2、甲○○離開住處 、完全通過大門時鐵捲門下降未至三分之一。3、甲○○離 開住處時並無其所稱「顯被鐵捲門壓傷」之情。4、且監視 器之畫面(CH2)內並無乙○○,當時乙○○根本不在場, 。
上開證據可證甲○○於98年12月6日上午11時離開住處時, 完全無其所指述告訴人丙○○妨害其自由、不讓其離開之事 等語,因認被告甲○○乙○○等人此部分涉有誣告罪嫌。五、按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無非以:被告甲○○乙○○確實 已明確指出聲請人丙○○有妨害甲○○之自由,並清楚向臺 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表示要提出妨害自由之告訴,且聲請人 次子謝豐陽於98年12月6 日不在臺灣,無法與被告甲○○交 談,聲請人丙○○與被告甲○○未碰面,聲請人丙○○並未 以拉下鐵門方式妨害被告甲○○之自由,認98年12月6 日聲 請人之子究竟有無在臺灣與被告甲○○乙○○是否誣告具 有相當關聯性,認原處分有未調查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 事證之違誤云云。經查:被告甲○○乙○○共同誣告聲請 人丙○○妨害被告甲○○之自由罪嫌,並不成立。(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 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



此瑕疵未予究明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倘告訴人所 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 ,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又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 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 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 院59年台上字第581號、43年度台上字第251號分別著有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二)依告訴狀及補充理由狀意旨,聲請人即告訴人丙○○自承與 其母即被告甲○○、其兄即被告乙○○間,因其父謝石及被 告甲○○之財產問題而有齟齬,被告甲○○係遭被告乙○○ 挑撥始會與之共謀捏造謊稱被告丙○○有妨害被告甲○○自 由之事實,案發當日聲請人次子謝豐陽不在臺灣,不可能與 被告甲○○交談以致吵醒聲請人,聲請人並未與被告甲○○ 見面,亦未放下鐵捲門阻止被告甲○○離去,故聲請人分別 於99年2月12日、99年3月9日偵查中指述:「(檢察官問: 甲○○於當日警詢中對你提妨害自由告訴?)乙○○挑撥我 母親對我誤解,甲○○才會對我提告訴。」、「(檢察官問 :監視器畫面,鐵門確實有放下的情形有無意見?)是甲○ ○自行以遙控器操作,與我無關。」、「(檢察官問:有沒 有其他陳述及對於甲○○證述有無意見?)當天我不知道甲 ○○有回來,且我未與甲○○碰面,我可以提供監視器翻拍 畫面。」、「(檢察官問:你想與甲○○說話,但她不願意 ,所以你才放下鐵門想與她講話?)當時我在睡覺,我不知 道甲○○回來,且我未與甲○○碰面,我的房間與甲○○進 入的地點有點距離,我不可能放下鐵門。」等語,然依告訴 人提出之監視器翻拍畫面顯示,98年12月6日上午10時12分3 8秒時被告甲○○進入聲請人丙○○家中大門,當時鐵門尚 未落下,約1小時後,同日11時12分18秒時被告手提兩件行 李欲自聲請人家中離開,放下左手所提大件行李以左手開啟 大門,大門上方之鐵捲門已開始降下(約佔大門高度八分之 一),同日時分22秒時被告甲○○於敞開之大門前彎腰拿取 放置於地上之行李時,大門上方之鐵捲門已降下約四分之一 高度,同日時分25秒被告甲○○完全步出大門時,鐵捲門已 降下約三分之一高度,被告甲○○單獨一人走向對面工廠( 畫面中未見被告乙○○),同日時分30秒時被告甲○○已完 全監視器畫面,鐵捲門則已降下二分之一高度,足見被告甲 ○○自聲請人家中離去時,鐵捲門確實逐漸降下,至該鐵捲 門是否被告甲○○自行以遙控器按下,監視器均未紀錄到相 關動作,尚難遽認被告甲○○係受被告乙○○挑撥共謀捏造



鐵捲門降下之事實,且依一般人經驗感受,進出門口遭遇鐵 捲門下降,倘非自主性操作或可預期動作,確易使人感到壓 迫感,被告甲○○離開聲請人家中大門之時,鐵捲門確實降 下,然降下之力道、速度又非人為可以控制,則在下通過之 人所感受之壓迫感及恐懼感則因人而異,被告甲○○於警詢 、偵訊中關於其離開家時鐵捲門降下之事實所為陳述,應無 疑義,更難認係虛偽攀誣之詞。至聲請人之子斯時在家與否 ,或聲請人是否有與被告甲○○見面,均無礙此項客觀事實 之發生,更難因此即反認被告甲○○前揭指述係屬誣告之舉 。
(三)本件被告甲○○於98年12月7日係為家庭暴力案件前往臺中 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製作調查筆錄,其於警詢及本院家 事法庭證稱「(警察問:你今日因何事到本所報案?)因我 遭我二兒子丙○○及二媳婦楊瑩美將我所有公司及房屋所有 權偽造我的證件來過戶並控制我的行動自由,使我非常害怕 我生命身體再遭受傷害才向警方報案。」、「(警察問:為 何聲請保護令?)因我與我先生謝石原本住在我二兒子丙○ ○家中,於大約7年前丙○○不經我同意硬將公司及住家過 戶在他(丙○○楊瑩美)名下,而又於97 年11月中我先 生因病目前住院昏迷中,我二兒子及二媳婦2人竟於今年( 98年度)將我先生謝石11筆土地及我所有房子1棟及4筆土地 及我大兒子乙○○帳戶及僑宏公司等均被我二兒子謝鎧經申 請假扣押並使我一文所有。而原本是住在我二兒子家中每次 到了深夜就會到我的房間猛敲我房門逼得我沒有辦法睡覺, 逼我精神散亂,逼得我不得不逃到我大兒子乙○○家躲。」 、「(警察問:本次家暴證據為何{如驗傷單、傷劫毀損照 片、證人},傷勢如何?)因都是精神上之虐待,及逼得我 不趕再住在丙○○家中。我有證人是我大兒子乙○○看到我 二兒子丙○○如何妨害我自由。」、「(警察問:加害人有 繼續為家庭暴力,或被害人有緊急危險之說明及證據?)都 是打電話來騷擾及質問。」、「(警察問:是否聲請禁止通 話、住所{學校、工作場所、其他場所}遠離令遷出令?) 我要聲請禁止通話及遠離令。」、「(警察問:案發後加害 人如何罷手離開或停止繼續傷害於你?你如何逃離現場或做 何種處理?)都是用手機一直騷擾我,是我大兒子知道我的 情形後,我大兒子才於98年12月3日叫他老婆到我二兒子家 ,趁我二兒子不在家才能順利接回我大兒子家躲避。」、「 (警察問:是否要提出告訴?)我要告我二兒子丙○○及二 媳婦楊瑩美二人偽造文書及妨害自由之告訴。」、「(警察 問:以上所言是否屬實?有無其他補充意見?)屬實。希望



法院能趕快將保護令核發下來,我生命、身體才能得到保障 。」、「(司法事務官問:至警察局報案是為何事?)12月 7日我到警察局報案,但是相對人對我實施家暴是在12 月6 日,12月6日那天早上約10點左右,我回到家後,相對人聽 到我回家的聲音,我因為怕他又把我關在家裡一直騷擾我, 所以我急著想要出門,結果相對人就把鐵門放下來,不讓我 出去,但是我還是有穿過鐵門的縫隙用力逃出家門,差點就 被鐵門壓到,一逃出去就剛好遇到我的大兒子(乙○○)。 」等語,被告乙○○則於98年12月7日在臺中縣警察局清水 分局偵查隊為被告甲○○遭家庭暴力案證稱:「(警察問: 你因何事接受警方製作調查筆錄?)因我母親甲○○遭我弟 弟丙○○家庭暴力我目睹經過,才接受警方製作調查筆錄。 」、「(警察問:你於何年、何月、何日、在何時發現上述 事情?)於98年12月6日10時許在梧棲鎮○○路○段466巷27 號前當我母親甲○○要出門時竟遭我弟弟丙○○故意將電捲 門放下不欲讓我母親離開。」、「(警察問:為何你弟弟要 將電梯門放下?)因我母親一直遭受二弟以精神上之虐待並 害怕生命、身體遭受傷害,故一聽到二弟要找我母親時我母 親都聽得像催魂一樣,剛好我要過去接我母親時才目睹這一 幕。」等語,被告甲○○為聲請民事家庭保護令於該次警詢 時僅概略指稱聲請人有妨害其自由,惟對於聲請人何時、地 點、方式等妨害其自由均無具體指述,縱被告甲○○於該次 警詢時曾稱要對聲請人丙○○楊瑩美提出偽造文書及妨害 自由之告訴,惟被告甲○○所訴案由係為家庭暴力案聲請民 事保護令,被告丙○○雖為同案作證,僅證稱有看見告訴人 故意將鐵門放下,不讓被告甲○○離開云云,故被告甲○○ 雖於警詢時對聲請人丙○○提出妨害自由之告訴,該告訴案 件亦因與刑法妨害自由罪章各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迄今未接 獲任何開庭通知,亦經被告乙○○之辯護人於偵查中確認。(四)又聲請人丙○○於99年1月26日對被告甲○○乙○○提出 本件告訴後,經原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被告甲○○、丙 ○○到庭,就告訴事實訊問被告2人,被告甲○○於偵訊中 證稱:「(檢察官問:98年12月6日有無到港南路拿東西? )有。是我自己1個人去拿東西,我有遇到丙○○第2個兒 子,他從加拿大回來,後來丙○○聽到我跟孫子講話聲音 ,就叫我媽媽,我沒有理會就要拿東西往外走出去,我還 沒走到時鐵門就放下,我就壓低身體從鐵門下方離開,出 去後就看到乙○○在工廠內,遙控器那天我沒有拿過來。 」、「(檢察官問:你要告丙○○妨害自由有無開庭?) 丙○○夫妻要我股份給孫子,我有簽了8、9張,之後法院



的傳票就一直來,我的財產也被法院假扣押。」等語,被 告乙○○則供稱:「(檢察官問:98年12月7日,在清水分 局偵查隊,有無作證甲○○要出門時遭丙○○放下鐵門不 讓甲○○離開之內容?)有。」、「(檢察官問:你是目 睹還是聽甲○○講?)鐵門放下是我親眼看到,鐵門放下 時間約在98年12月6日11 點多,不讓甲○○走是聽甲○○ 講。」、「(檢察官問:鐵捲門放下與甲○○離開有無關 連?)有。」、「(檢察官問:既然有關連,你應該有看 到甲○○因鐵門放下無法離開,為何剛才說甲○○離開是 聽她講的?)我看到鐵門放下,甲○○從裡面走出來,她 跟我說鐵門放下不讓她出來,因為鐵門放下一半,所以她 還可以出來。」、「(檢察官問:監視器畫面就屋外面未 顯示你有在場?)我沒有從對面工廠走過來,我是在工廠 裡面。」等語,被告甲○○丙○○於偵查中係以被告身 分就被訴事實本於其利益答辯,內容或有自我保護,或有 修飾,或其於案發當日確未與聲請人之子交談,惟所辯內 容均非為使聲請人受刑事訴追而主動對聲請人申告,無論 內容是否虛偽,尚與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且被告乙○○於偵訊中已詳述其係在聲請人住處對面工廠 內目睹鐵捲門放下,核與被告甲○○所稱其一出家門即見 到被告乙○○在對面工廠內等語相符,而鐵捲門由聲請人 放下欲阻止被告甲○○離去則係聽聞被告甲○○所述,被 告乙○○僅為轉述並非親身見聞,乃原承辦檢察官認聲請 人所訴被告甲○○乙○○誣告罪之犯罪嫌疑不足,並無 不當,或有何採證違法之處,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據此駁回聲請人所提之再議,亦洵屬有據。六、綜上所述,被告因不起訴處分在案,且原處分書並詳述其理 由,本院復細審全案卷證後,亦認原檢察官認被告所犯誣告 罪之罪嫌不足而予處分不起訴,核無不合;且無不利被告之 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 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 判之事由存在。再聲請人於本案審理中所提出之臺中縣警察 局清水分局98年12月7日第一次調查筆錄2份,均與原偵查卷 存證據資料相同,無從採為不利被告等人之依據,另提出其 子之謝豐鍵謝豐陽等護照影本及機票資料等,亦無從採為 不利被告等人之依據,而得推認原偵查程序未臻完備。聲請 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18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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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