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8年度偵字第54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之犯行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並於九十八年七月六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有該刑事判決可考;另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