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266號
TCDM,98,訴,1266,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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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5號5樓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4329、4862、5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壹壹零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零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佰伍拾元及茶具壹組,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伍拾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89年間曾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93年4 月8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甫 於同年10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基於意圖 營利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其所有HYUNDAI 廠 牌雙卡行動電話1 支,內插門號卡00000000 00 號(向不知 情之成年友人「阿正」所借用),作為販賣毒品之聯絡電話 ,分別為下列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㈠、於97年10月19日上午8 時21分許、晚上8 時8 分許,乙○○ 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綽號「大隻仔」之甲○○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毒事宜後,雙方約在晚上9 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附近的加油站,以新臺幣(下 同)2000元之價格,販賣1 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 。
㈡、於97年10月22日下午6 時40分許、晚上10時19分許、晚上10 時25分許,甲○○以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上 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毒事宜後,雙方在當日晚上 11時許,在前開加油站,乙○○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1 小 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
㈢、於97年11月12日上午8 時45分許、8 時58分許,甲○○以上 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聯絡購毒事宜後,當日上午9 時許,在前揭同一加油站,



乙○○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1 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 ○○。
㈣、於98年1 月27日下午1 時23分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後,在大里市○○路上黃昏市場旁公園,以1000元之價格, 販賣1 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戊○○。
㈤、於98年1 月30日下午2 時36分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後,在前開公園,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1 小包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予戊○○。
㈥、於98年2 月1 日下午4 時43分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後,在前開公園,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2 小包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予戊○○。
㈦、於98年2 月10日下午7 時39分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後,在前開公園,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2 小包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予戊○○。
㈧、於97年12月28日晚上7 時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在大里市○○路上之某九九大賣場前,以1000元之價格,販 賣1 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
㈨、於98年2 月8 日下午1 時20分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丙○○使用之00-00000000 號室內電話聯絡 後,在前開九九大賣場前,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1 小包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
㈩、於98年2 月9 日晚上8 時15分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丙○○使用之00-00000000 號室內電話聯絡 後,在前開九九大賣場前,以850 元之價格,販賣1 小包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
、於98年2 月10日下午1 時10分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丙○○使用之00-00000000 號室內電話聯絡 後,在前開九九大賣場前,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1 小包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
、於98年2 月11日上午10時48分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丙○○使用之00-00000000 號室內電話聯絡 購毒事宜後,在前開九九大賣場旁的麥當勞前,以350 元加 1 組茶具之價格,販賣1 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 待2 人毒品交易完畢,在旁埋伏警方隨上前查緝,於同日上 午10時50分許,在大里市○○路與中興路口查獲丙○○,並



當場起獲丙○○剛向乙○○購買之1 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送驗淨重0.1104公克,驗餘淨重0.1050公克)。繼警方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並經乙○○同意,至乙○○位於大里市 ○○里○○○街2 號2 樓(203 室)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乙 ○○販賣海洛因予丙○○所收取之現金350 元、茶具1 組、 上開HYUN DAI廠牌雙卡行動電話1 支、門號卡0000000000、 00000000 00 號各1 張及乙○○供自己施用,與本案販毒無 涉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小包(含袋重4.28公克)、電子 磅秤1 臺、夾鏈帶1 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及臺中市警察局分別報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對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 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 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 ,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 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 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 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於檢察 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不在場, 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 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依其文 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 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 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 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 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 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 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05 號判決要 旨參照)。本案證人戊○○、丙○○已於本院98年5 月27日 審理時,基於證人地位、經合法具結,並在賦予被告乙○○ 對質詰問機會之情形下為證述,且渠等在本院均證述,先前 於偵查中之證詞,並未有遭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取供之情 形,均係依渠等自由意識下所為之證述無訛,則證人戊○○



、丙○○於偵查中之陳述已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自具有證據 能,得作為本件憑斷之論據。至於證人馮慧玲於偵查中之證 述內容,被告已捨棄傳喚,其證詞亦具有證據能力。㈡、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 證人甲○○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作證,證述被告有販 毒情事甚明,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已 具結而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渠係遭受強暴、 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 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足認符合「經證 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兩項要件,則上揭證人於偵訊時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雖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嗣又拘提無著,依前開說明,仍有 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雖承認有於前揭地點交付上開金額之毒品海洛因予 證人甲○○、戊○○及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販賣 海洛因之犯行,辯稱:伊並未販賣海洛因,僅係與甲○○、 戊○○及丙○○合資購買毒品。98年2 月11日為警查獲那次 ,伊並沒有要收受丙○○之茶具,亦不知道丙○○在茶具裡 面有放現金,當時伊是要免費送該包海洛因予丙○○施用云 云。
三、惟查:被告雖以前詞為辯,然被告確有於前揭時、地分別販 售海洛因予證人甲○○、戊○○及丙○○之事實,業據:㈠、證人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有無跟乙○○購 買海洛因?)有」、「我是用我的0955這支電話打給乙○○ 的09 30 這支電話」、「(問:《提示0000-000000 與0000 -00000 0於97年10月19日8 時21分、20時8 分通訊監察譯文 》這兩通電話是何意思?)這是我要跟乙○○購買海洛因的 意思,2 碗麵是2000元的意思,這次有交易成功,交易時間 約當天晚上9 點,地點在大里市○○路的加油站交易,我買 2000元1 包海洛因,是乙○○親自交給我的,是一手交錢一 手交貨」、「(問:《提示0000-000000 與0000-000000 於 97年10月22日18時40分、22時19分、22時25分通訊監察譯文 》這3 通電話是何意思?)這是我要跟乙○○購買海洛因的 意思,這次有交易成功,交易時間約當天晚上11時,地點在 大里市○○路的同一個加油站交易,我買2000元1 包海洛因 ,是乙○○親自交給我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 :《提示0000-000000 與0000-000000 於97年11月12日8 時



45分、8 時58分通訊監察譯文》這2 通電話是何意思?)這 是我要跟乙○○購買海洛因的意思,這次有交易成功,交易 時間約當天早上9 時,地點在大里市○○路的同一個加油站 交易,我買1000元1 包海洛因,是乙○○親自交給我的,是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這3 次妳是單純跟乙○○購 買海洛因或是請乙○○幫你調貨或是你跟他合資購買?)我 知道他那邊有海洛因,他拿海洛因給我,我拿錢給他,是我 跟他買的」等語綦詳(見98年度偵字第4329號偵查卷第45、 46頁)。
㈡、證人戊○○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曾經跟他(指被告)買 過4 、5 次海洛因」、「(問:《提示00000000與0000-000 000 電話於98年2 月10日19時39分及0000-000000 與0000-0 00000 電話於同日20時5 分之通訊監察譯文》這兩通電話是 否你跟乙○○購買毒品海洛因的紀錄?)是的,是我打電話 給乙○○,2 就是2000元的意思,交易地點在大里市○○路 的黃昏市場旁邊的公園,我當場交2000元給他,他當場給我 1 包海洛因」、「(問:《提示0000-000000 與0000-00000 0 電話於98年1 月27日13時23分通訊監察譯文》這通電話是 何意思?)乙○○問我是不是快到了,這次也有跟他買海洛 因,地點也是在同樣的公園,這次我買1000元,我是當場給 他1000元,他當場給我1 包海洛因」、「(問:《提示0000 -000000 與0000-000000 電話於98年1 月30日14時36分通訊 監察譯文》這通電話是何意思?)這次他要出門了,叫我趕 快過去,用1個是指買1000元,地點也是在同樣的公園,這 次我買1000元,我是當場給他1000元,這次我忘記他是當場 給我1包海洛因或是去繞一圈後才拿給我,繞一圈約20分鐘 到30分鐘,反正他就是有給我1 包海洛因」、「(問:《提 示0000-000000 與0000-000000 電話於98年2 月1 日16時43 分通訊監察譯文)這通電話是何意思?)這也是一樣,多1 個是指多買1000元的海洛因,就是指買2000元,地點也是在 同樣的公園,這次我買2000元,我是當場給他2000元,這次 我忘記他是當場給我1包海洛因或是去繞一圈後才拿給我, 繞一圈約20分鐘到30分鐘,反正他就是有給我1 包海洛因」 、「(問:你是單純跟乙○○購買毒品或是請他幫你調貨或 是與他合資購買?)我是單純跟他購買」、「(問:既然你 是單純跟他買,為何在警局說是請他幫你買?)因為他不讓 我知道他有在賣,他跟我拿錢後,有時候會說是幫我調,實 際上我就是拿錢給他,他交毒品給我,我不管他毒品怎麼來 」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4862號偵查卷第36至38頁),已證 實證人戊○○確有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情事,灼為甚明;嗣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問:你在警局、偵查中所 作的筆錄是否實在?)均實在」、「(問:98年2 月10日你 在警、偵訊中都稱是向被告購買兩千元的海洛因,但你在警 詢中是兩包,在偵查中說是一包,到底是一包還是兩包?) 1000元的兩包,我在偵查中說一包,應該是記錯了,所以總 共是買兩千元沒有錯」、「(問:你購買海洛因,是否撥打 被告所使用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應該是這支沒有錯 」、「(問:98年2 月1 日你稱向被告購買2000元的海洛因 ,譯文裡面有說「多一啦」,這一次是1000元的兩包,還是 20 00 元的一包?)也是交給我1000元的兩包」、「(問: 提示偵卷第28頁監察譯文,你有蓋指印的,是否是你與被告 的通話內容?)是的。98年1 月27日買1000元,98年1 月30 日是買1000元,98年2 月1 日及98年2 月10日都是買1000元 兩包,地點都是在大里市○○路黃昏市場旁的公園」等語明 確(見本院卷第141 至142 頁),足認被告確有上開4 次販 賣海洛因之行為無疑。雖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曾又改稱 :其係請被告幫忙購買海洛因云云,惟證人戊○○同時亦證 稱,伊向被告購買毒品時,錢跟毒品都只有跟被告接觸,伊 不清楚被告係用多少錢向上游購毒,亦不知道被告合資時, 究係出資多少,只知伊拿1000元給被告,被告就會拿1000元 之海洛因給伊等情明確(見本院卷第140 頁),足認所稱合 資云云,核與一般人合資前會先講明合資之金額、數量等之 常情不符,況證人戊○○於偵查中曾證述並非合資購買甚為 明確,足認證人戊○○事後翻異前詞,乃迴護之詞,顯不足 採。
㈢、證人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今天警察在你身上 查獲的1 小包海洛因是如何來的?)跟阿風(指被告)購買 的」、「(問:是如何跟他買的?)用350 元及1 組茶具組 購買」、「我是用我的00000000電話連絡乙○○使用的0000 -000000 電話」、「(問:你電話中如何講?)我說我有40 0 元,還有1 組茶組不錯,麻煩一下,他就知道就是要跟他 買海洛因」、「(問:為何你今天實際只交給他350 元?) 因為我加油身上只剩下350 元」、「(問:《提示00000000 與0000000000)電話於98年2 月11日10時16分通訊監察譯文 》你說的是否這通電話?)是的」、「(問:你跟乙○○購 買過幾次海洛因?)我記得有5 次」、「(問:今天是在何 處交易?)大里九九大賣場旁邊的麥當勞」、「(問:是否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拿茶組和350 元給乙○○乙○○ 拿海洛因給我,我騎機車一段路就被警方攔下,警察要我把 東西拿出來,我就將海洛因拿出來給警察,我就承認」、「



(問:《提示0000-000000 與0000-000000 電話於97年12月 28日16時29分通訊監察譯文》這通電話是什麼意思?)是我 打電話跟乙○○買1000元海洛因,地點一樣是在麥當勞,買 1000元海洛因,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九九賣場跟麥當勞是 接在一起」、(問:《提示0000-000000 與00000000電話於 98年2 月10日12時24分、57分通訊監察譯文》這二通電話是 什麼意思?)這通是我要跟他買海洛因,足的一是指我要跟 他買1000元的海洛因,地點也是在九九賣場,是一手交錢一 手交貨」、「(問:《提示0000-000000 與00000000電話於 98年2 月9 日9 時53分通訊監察譯文》這通電話是什麼意思 ?)這是跟他購買850元的海洛因,地點一樣都在九九賣場 ,也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提示0000-000000 與00000000電話於98年2 月8 日11時47分通訊監察譯文》這 通電話是什麼意思?)這是跟他購買500元的海洛因,地點 一樣都在九九賣場,也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這 通電話你在警局為何說是買1000元?)實際上我買500 元, 因為我不夠錢」、「(問:你是單純跟乙○○購買毒品或是 請他幫你調貨或與他合資購買?)我是單純跟他購買」等語 綦詳(見他字卷第7 至9 頁),足見證人丙○○對被告於何 時、何地販售海洛因之行為證述甚明,核與證人馮慧玲於偵 查中證稱:丙○○載伊到大里九九大賣場,伊看到1 台豐田 黑色車子之副駕駛座搖下車窗,丙○○拿茶組跟350 元去換 海洛因施用等情相符。嗣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係 與被告合資購買,偵查中係會錯意,譯文中所述有些係還被 告錢云云,然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問題係使用選項,而證人 丙○○回答單純跟被告購買毒品甚為明確,並無會錯意之可 能,且證人丙○○所稱欠錢之原因係交保、租屋費用云云( 見本院卷第135 頁),與被告先前所述係一起購毒所欠云云 (見他字卷第12頁),顯有不同,足認證人丙○○於本院審 理時之證詞乃故為迴護之詞,尚不足採。
㈣、上開證人甲○○、戊○○及丙○○於偵查中之證詞,核與卷 附之通聯譯文(見98年度偵字第4329號偵查卷第36、37頁; 98年度偵字第4862號偵查卷第27、28頁;警卷第51、75、76 頁)、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監察書及查獲現場照片相符, 又證人丙○○於98年2 月11日為警查獲時所查扣之白色粉末 1 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1104公克、驗餘淨重0.1050 公克),有該院98年2 月20日草療鑑字第0980200195號鑑定 書乙份在卷可參(見98年度偵字第5779號偵查卷第52頁), 此外,復有HYUN DAI廠牌雙卡行動電話1 支及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扣案可佐,益徵上開證人等之證詞,足堪採信 。
四、又查,本件雖無從得知被告販賣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12次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時,其購入海洛因之確實價格,及是否確有 低買高賣之營利情事,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法行為 ,非可公然為之,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分量再行 出售,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 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 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 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復無法查獲其 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 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 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 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對毒品之查 禁森嚴,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 被嚴查重罰之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 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因無法查 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 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4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12次販賣海洛因 予甲○○、戊○○、丙○○之犯行,其與證人即購買海洛因 之甲○○、戊○○、丙○○並非至親,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 投機貪圖小利,豈有屢屢甘冒重典依購入價格轉售之理?是 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 差牟利之意圖,應屬合理認定。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上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 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 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 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 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 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 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臺 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出售毒品海洛因予 證人等,當具有營利之意圖,已見前述。核被告所為,就上 開犯罪事實欄一㈠至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1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罰金」之規定,雖已於98年5 月20日公布修正為「製造、運 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 ,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惟依該條例第36條規 定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尚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又被告 販賣毒品海洛因前,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持有後進而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持有毒品罪。
㈡、被告所犯1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89年間曾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 年4 月確定,於93年4 月8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甫於同 年10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因法定 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就其他販賣第 一級毒品罪(即併科之罰金刑部分)部分,均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其法定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刑度甚重。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 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 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情 形亦所在多有,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不可謂不重。 為達懲儆被告,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 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 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 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考量被告販賣第一級毒 品,對象、數量及所得非多,足見其非販賣毒品之大、中盤 商,就全部犯罪情節觀之,尚非重大惡極,相較於長期、大 量販賣毒品之真正毒梟而言,其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 害,顯然較不成比例,倘科以最輕之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未 免過苛,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大量販毒之惡行區別,是本院 衡其犯罪情狀,認被告若科以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仍屬過重 ,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之失衡 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部分,各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就加重之部分,依法先加重 其刑後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毒品,所為係屬戕害他人健康之行 為,違反國家禁令,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使施



用毒品者為籌措購毒金額,可能作奸犯科、鋌而走險,對社 會治安所生之危害甚鉅,又販賣次數有12次之多,惟每次販 賣之數量、所得非多,及犯罪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刑,以示懲儆。
㈥、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 主義。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屬絕對 義務沒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97年度729 、1163、1612、2160、3915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被告於98年2 月11日上午10時48分許許,販賣予丙○○海洛因1 包,旋於 同日上午10時4540分許,丙○○尚未及施用,即遭警當場查 扣上開海洛因1 包(送驗淨重0.1104公克,驗餘淨重0.1050 克),此包海洛因,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本案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 行動電話1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販毒聯絡使用,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在 各次犯行之論罪科刑主文項下分別予以諭知沒收。又扣案之 門號卡00 000000000並非被告所有;扣案之門號卡00000000 00號非供本案販毒聯絡使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自不得予 以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海洛因3 小包(含袋重4.28公克) 、電子磅秤1 臺、夾鏈帶1 包,係供被告自己施用毒品使用 之物,尚與本案販毒無涉,亦不得予以宣告沒收。㈦、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 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是本件被告販 賣毒品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現金350 元及茶具1 組, 業據扣案,應予以宣告沒收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合 計為14350 元,雖未據扣案,仍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均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⒈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⒉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⒊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⒋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⒌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⒍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⒎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⒏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㈧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⒐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㈨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⒑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㈩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⒒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扣案之HYUNDA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⒓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
主文: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壹壹零肆公克,驗 餘淨重零點壹零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HYUNDA I 廠牌雙卡行動電話壹支、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佰伍 拾元及茶具壹組,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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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