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182號
TCDM,98,訴,1182,200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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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
第51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丙○○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肆枚,均沒收。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肆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丙○○曾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5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嗣其自96年8月10日起受僱於富岱有限公司(下稱 富岱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337號)擔任業務員( 現已離職),負責馬達銷售送貨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 猶不知悔改,於任職期間,各為下列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 文書、攜帶兇器竊盜等犯行:
丙○○因經濟困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 ,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富岱公司之供應商富田電機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田公司)各領得如附表所示之馬達後, 均未交付予富岱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而擅自轉賣,接續予 以侵占入己。
丙○○為圖掩上開業務侵占行為,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接續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富岱公司 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簽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佯為如 附表所示客戶均已收受向富岱公司購買之馬達,以此方式偽 造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私文書後,再將上開偽造之出貨單繳 回富岱公司,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富岱公司及如附表編號 1、5、6、7所示富岱公司之客戶。
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7年2月28日 晚間10時許,攜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梅花扳手1支 (未扣案),至富岱公司附近路旁,將該公司所有車牌號碼 MO-8 965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面拆卸而竊取之。得手後, 再交由其兄塗力山(涉嫌贓物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懸掛在B2-0680號自小客車上使用,始為警循線 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富岱公司代理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如附表所示富岱公司出貨單 等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係利用職務之便密接為 之,復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公訴意旨 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另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㈡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 偽造署押,各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係為圖掩上開業 務侵占犯行而密接為之,復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 單純一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另核被告 上開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 攜帶兇器竊盜罪。其所為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
四、查被告曾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甫於95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 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論以累犯,並均加重其刑。
五、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4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於 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行竊上開車 牌所使用之梅花扳手1支,雖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經扣案,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 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1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客戶名稱 │ 品名數量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出貨單號碼) │(未稅售價:新臺幣)│ │
├──┼──────┼────────┼─────────┼───────┤
│ 1 │97年1月25日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馬達5臺 │出貨單客戶簽收│
│ │ │公司 │(56790元) │欄上偽造「許」│
│ │ │(AP0042號) │ │署名1枚 │
├──┼──────┼────────┼─────────┼───────┤
│ 2 │97年2月13日 │振蕭機械工業有限│馬達10臺 │ 無 │
│ │ │公司 │(68420元) │ │
│ │ │(未領出貨單) │ │ │
├──┼──────┼────────┼─────────┼───────┤
│ 3 │97年2月14日 │ 不詳 │馬達5臺 │ 無 │
│ │ │(未領出貨單) │(43242元) │ │
├──┼──────┼────────┼─────────┼───────┤
│ 4 │97年2月18日 │ 不詳 │馬達3臺 │ 無 │
│ │ │(未領出貨單) │(20526元) │ │
├──┼──────┼────────┼─────────┼───────┤
│ 5 │97年2月25日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馬達7臺 │出貨單客戶簽收│
│ │ │公司 │(60198元) │欄上偽造「 │
│ │ │(AP0043號) │ │ 」署名1枚 │
├──┼──────┼────────┼─────────┼───────┤
│ 6 │97年2月29日 │喆銓機械有限公司│馬達1臺 │出貨單客戶簽收│




│ │ │(AP0045號) │(9781元) │欄上偽造「簡」│
│ │ │ │ │署名1枚 │
├──┼──────┼────────┼─────────┼───────┤
│ 7 │97年2月29日 │振蕭機械工業有限│馬達1臺 │出貨單客戶簽收│
│ │ │公司 │(11358元) │欄上偽造「 │
│ │ │(AP0044號) │ │」署名1枚 │
├──┼──────┼────────┼─────────┼───────┤
│總計│ │ │馬達32臺(270315元)│4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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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