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3508號
TCDM,98,聲,3508,2009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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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5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並未參與強盜案件,共同被告所 述不實在,因小孩剛出生,經濟狀況不好,請准予具保停止 羈押照顧家庭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 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初 訊時自白在卷,並經共犯甲○○、柯智元王信欽於警詢、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可憑,核與被害人廖德仁、廖 武建廖長義張得能等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扣案之西瓜刀1 把可佐,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 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於民國97年9 月26日予以羈押,於98年6 月26日延 長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乙○○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 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不得駁 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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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