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3508號
TCDM,98,聲,3508,200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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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53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需要負擔家庭經濟,父母無法賺 錢,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 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業經被告甲○○於警詢、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復有被害人廖德仁、廖武建廖長義張得能等人之證述,並有扣案之西瓜刀1 把可佐, 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 月26 日予以羈押,並於98年6 月26日延長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 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 要;此外,復查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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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