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3148號
TCDM,98,聲,3148,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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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98年度訴字第146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希望 能先回家幫助家裏生計,在入獄前幫家人賺一點錢,請求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茲查,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 ,事證明確,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 第一四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有該刑事判決可資參佐。 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上開聲請 意旨,並無從使羈押之必要性消滅,故其聲請本件具保停止 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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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