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781號
TCDM,98,簡,781,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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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957
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改依簡易審判程序(98年度易字第2555號),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所犯肆次重利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之犯罪事實:
乙○○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甫於民國九十 七年四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竟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甲○○急需資金週轉之際,貸予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收取附表一所示顯不相當之利息。 ㈡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本案之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中正字第980200 0284號函附之凱勝汽車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 明細表、上述帳戶之支票存根影本及票號ac0000000、00000 00號之支票影本。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素行及累犯之認定)。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 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 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決如主文所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借款時間 │借款地點 │金額 │交易之擔保品│利息 │
├──┼──────┼──────────┼────┼──────┼───────┤
│1 │97年4月下旬 │臺中市○○○路○段201│13萬元。│2張共17萬元 │借款後5至10天 │
│ │某日。 │之1號「凱勝汽車有限 │ │之支票。 │,甲○○給付17│
│ │ │公司」辦公室。 │ │ │萬元之票款,以│
│ │ │ │ │ │有利於被告之計│
│ │ │ │ │ │算方式:即認被│
│ │ │ │ │ │告貸款13萬元,│
│ │ │ │ │ │10天收4萬元之 │
│ │ │ │ │ │利息。 │
├──┼──────┼──────────┼────┼──────┼───────┤
│2 │98年2月13日 │臺中市○○路附近。 │20萬元。│發票日各為98│被告貸款20萬元│
│ │。 │ │ │年2月17日、2│,9天收3萬元利│
│ │ │ │ │2日,票面金 │息。 │
│ │ │ │ │額各為11萬元│ │
│ │ │ │ │、12萬元之支│ │
│ │ │ │ │票。 │ │
├──┼──────┼──────────┼────┼──────┼───────┤
│3 │98年2月20日 │臺中市○○路附近。 │20萬元。│發票日各為98│被告貸款20萬元│
│ │。 │ │ │年2月23日、 │,7天內收5萬元│
│ │ │ │ │27日,票面金│利息。 │
│ │ │ │ │額各為15萬元│ │
│ │ │ │ │、10萬元之支│ │
│ │ │ │ │票。 │ │
├──┼──────┼──────────┼────┼──────┼───────┤
│4 │98年3月2日。│臺中市○○路之臺灣銀│15萬元。│發票日98年3 │被告向甲○○收│
│ │ │行門口。 │ │月4日、6日,│取7萬元現金後 │
│ │ │ │ │票面金額各為│,另要求其另行│
│ │ │ │ │8萬元、15萬 │簽發金額各為10│
│ │ │ │ │元之支票。 │萬元、2萬元、3│
│ │ │ │ │ │萬元之支票。 │
└──┴──────┴──────────┴────┴──────┴───────┘
附表二




┌──┬─────────────────────────────┐
│編號│宣告刑 │
├──┼─────────────────────────────┤
│1 │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
│2 │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3 │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4 │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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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勝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