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0年度,181號
LTEV,90,羅簡,181,200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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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一八一號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子○○
  被   告 丁○○
        丑○○
        己○○○
        寅○○
        戊○○
        午○○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巳○○
        辰○○
        卯○○
        丙○○
        庚○○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壬○○
        乙○○    .
縣冬山鄉三奇村百世新村五巷六號.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訴外人張江金霞新台幣拾貳萬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被告己○○○辰○○卯○○江金子戊○○午○○庚○○應各給付訴外人張江金霞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乙○○負擔十七分之二,被告己○○○辰○○卯○○江金子戊○○午○○庚○○等七人各負擔十七分之一;餘十七分之八則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辰○○卯○○丙○○巳○○壬○○等五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己○○○午○○庚○○乙○○等四人經合法通知,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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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