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98年度,1267號
TCDM,98,中交簡,1267,2009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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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交簡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速偵字第2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3、4 行「車牌號碼2269-GZ號」應更正為「蘇郭珍珠所有車牌號 碼2269-GZ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應補充「且有臺中市警察 局汽車駕駛人服用藥物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1 紙 可證,並審酌被告本次犯行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有與他人發 生肇事事故,而其飲酒後之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為每公升 0.84毫克,本案前未曾有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等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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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