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法定代理人 甲○○Peter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忠雨律師
被 告 乙○○原名莊玉暖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訴訟代理人陳忠雨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陳忠雨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是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亦同斯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上之誤載,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