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414,333元,應繳裁判費376,4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5,996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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