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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