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76號
TYDV,98,訴,776,2009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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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上列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98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6% 計算利息,並自民國98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全力公司)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5 月28 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原 告銀行基準利率加計年息1.52% 計算,並按月清償本金、利 息,借款人如逾期未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目前 利率為5.06% ,詎被告全力公司僅清償至98年3 月12日止, 尚欠5,474,992 元,即未再清償,屢向其催討,均置之不理 ,而被告甲○○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負有清償責任;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全力公司甲○○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利率 表、清償明細表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五、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 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



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第273 條定有明文,是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 款5,474,992 元,及自98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06% 計算利息,並自98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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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