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孫寅律師
被 告 中鑫金屬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8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編號970344之報價單(報價日期:97年3 月18日、有效日期97年3月25日,即原告所提之原證13)原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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