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原 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一
百八十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九十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
應繳裁判費一萬零六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
外,尚應補繳一萬零一百八十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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