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 萬3,207 元(即以
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應返還土地之土地面積與現行公告現值乘積
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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