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子○○
壬○○
辛○○
寅○○
弄15號
乙○○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己○○
卯○○○
丑○○
樓
丁○○
戊○○
庚○○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三一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創裕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96年度繼字第316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3 份、除戶謄本1 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 稽(均為影本),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查核無 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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