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調字第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 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街六十三巷五號四樓,依民事訴訟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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