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2637號
TYDV,98,司促,22637,2009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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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6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即被繼承人邱顯祿之限定繼承人)
邱啟銘(即被繼承人邱顯祿之限定繼承人)、邱啟城(即被繼
承人邱顯祿之限定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邱顯祿之限定
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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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