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6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即被繼承人邱顯祿之限定繼承人)
、邱啟銘(即被繼承人邱顯祿之限定繼承人)、邱啟城(即被繼
承人邱顯祿之限定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邱顯祿之限定
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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