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398號
債 權 人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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