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
債 權 人 甲○○
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如其法定代理人為債權人,請改列其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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